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采购需求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预算控制、归口管理、分级审批、规范执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厅计划财务审计处。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审核和批复全厅政府采购计划及形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厅机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厅计划财务审计处,厅直属各预算单位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由单位自行确定。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依法依规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需求部门(单位)编制的采购需求文件、合同文本、履约验收方案等工作进行审查;
(三)负责采购资料归档;
(四)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实行分级审批。
(一)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招投标法),由厅党组会审定;
(二)金额为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由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按程序审定。
第十条以下事项需经厅党组会审定:
1.厅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2.全厅政府采购预算;
3.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采购事项。
厅党组会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在实施采购招标、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及支付款项时,不再重复提交厅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采购目录、采购方式、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逐项在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中填报。
第十二条 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施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应当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主要为制造商、供应商、承接商或服务商等,一般不少于3个。
第十五条 以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其他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
第十六条 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事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申报制。各单位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填报《政府采购审批单》(附件1)、《政府采购预算表》(附件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附件3),报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级审批。
政府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编码、采购品目、政府采购形式、规格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计划采购时间、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除以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均应同步录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和实施政府采购时,应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填写《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计划表》(附件4)按分级审批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必须按照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标准限额以下的项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质优价廉原则和内控管理制度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现行的《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分散采购;其他可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等,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选择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经过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开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组织评标,除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方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各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并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依法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第七章合同备案、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活动的资料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形式保管。
第三十七条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督促、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审批单
2.政府采购预算表
3.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4.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计划表
5.政府采购流程图
附件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审批单
申请采购单位(盖章) | |||||||
采购项目 | (详见附件) | ||||||
申 请 采 购 单 位 意 见 | 经办人员 初审意见 | 政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 经办人员 初审意见 | ||||
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办公室主任 审核意见 | ||||||
分管厅领导 审批意见 | 组 长 审批意见 | ||||||
备注 | 1. 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金额400万元 (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招投标法),由厅党组会审定; 2. 金额为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下的 工程采购项目,由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
附件2
采购品目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预算金额 |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 | |||||
合计 | 财政拨款 | 事业收入 | 其他 | |||||||
合计 | ||||||||||
单位领导: | 经办人: |
采购预算单位名称: | 申购时间: | 单位:万元 | |||||||||||||||||||||||||||||||||||
单位预算 编码 | 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 组织形式 | 政府采购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 | 是否面向中小企业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计划采购时间 | 政府采购 预算 |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 | 实际采购金额 | 追加资 金文号 | ||||||||||||||||||||||||
合计 | 财政拨款 | 事业收入 | 其他 | ||||||||||||||||||||||||||||||||||
单位领导: | 经办人: | ||||||||||||||||||||||||||||||||||||
填表说明:采购单位调整预算的、追加预算的,填写追加资金文号。 | |||||||||||||||||||||||||||||||||||||
附件4 | |||||||||||||||||||||||||||||||||||||
江西省20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计划表 | |||||||||||||||||||||||||||||||||||||
主管预算单位名称(公章):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单位预算编码 | 采购单位 | 采购项目(请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填写)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来源 | 调增政府 采购预算 | 调减政府采购预算 | 支出预算 | 追加资金文号 | ||||||||||||||||||||||||||
合计 | 财政拨款 | 事业收入 | 其他 | 金额 | 项目 | 金额 | 项目 | 预算项目 | 功能分类 | 部门经济分类 | |||||||||||||||||||||||||||
合 计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1.采购单位不涉及年初部门预算部门经济分类调整只涉及政府采购品目调整的,分别填写需要调增和调减的采购预算项目;对涉及年初部门预算部门经济分类调整请先调整部门预算同步调整采购预算;对年中追加预算的,填写调增及追加资金文号。 2.采购品目请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填写,填写至三级品目即可,如采购打印机,请填写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3.资金来源为年初部门预算、年中追加预算,需填写“支出预算”具体情况,并在资金文号中注明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资金文号。 4.资金来源为年初部门预算的由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还需报送预算处审核,资金来源为年初追加预算的由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后直接报政府采购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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